律师解答: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流程将申请登记材料报送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同意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发给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内设机构备案表;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填报的上述资料后在60日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举办单位或申请人;发给登记证书。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引用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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