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婚姻登记机关对依法进行审查,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引用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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