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运合同订立后,承运人的义务有
1、告知义务;
2、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3、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4、安全运输义务等。
旅客的义务有
1、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
2、不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等。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八条
《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九条
《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八条
《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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