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间合同中,中介人的义务
1、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
2、忠实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
1、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2、合同未成立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条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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