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3、行为人是司法工作人员。
4、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引用法规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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