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合同中,因执行委托任务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但受委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失,由受委托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受托人不存在过失或者过失轻微时,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条
《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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