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那么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呢,一般是以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履行地为我们法律所说的合同履行地,但如果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二款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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