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一般情形下为三份。转让方和受让方各持一份,在办理过户登记时需提交一份。这里所说的“土地”仅指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禁止买卖、交易。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引用法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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