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公司无权签订担保合同。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公司的分支机构经公司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公司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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