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引用法规
《合同法》 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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