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3、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引用法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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