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订立借款合同的要求
1、订立借款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借款除外;
2、借款人应当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3、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状况。
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条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条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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