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质押的效力
1、质权人占有质押票据并有权收取孳息;
2、质权人就质押票据享有优先受偿权;
3、质权人取得权利保全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一条
《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条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一条
《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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