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人借款合同履行地一般按照合同约定或者补充协议的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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