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交强险不负责赔偿的情况如下
1、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的;
2、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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