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外的交通事故可以调解,但是如果当事人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赔偿等事项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检验、鉴定。对于经核查确实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但不同意接受调查或者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损害赔偿事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第一百条第三款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检验、鉴定。对于经核查确实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但不同意接受调查或者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损害赔偿事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引用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百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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