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2、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该问题;
3、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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