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只投保了交强险,如果该机动车一方属于无责方,在以下责任限额内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
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法律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条
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引用法规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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