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损失数额在10万至3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造成较大损失;
2、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损失数额在50万至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法律依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造成10—3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较大损失”;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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