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交警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不能调解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引用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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