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盗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在一般情况下,由盗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盗窃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到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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