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其它项目赔偿标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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