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且协议应当载明自愿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
2、双方结婚证;
3、户口簿、身份证;
4、其他材料。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引用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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