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时间一般为十日,从现场调查之日起计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三条
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引用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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