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监视居住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有权决定。监视居住在设计定位上主要作为逮捕和取保候审的替代措施对符合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特殊情况不适合逮捕可以进行监视居住;对符合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没有提出保证人也无力缴纳保证金的可以选择监视居住。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引用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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