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刑事判决书应当在宣告后送达给当事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由此可见,刑事判决书送达给上述四个诉讼参与人是法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是必然的被送达主体。除非该单位本来就是上述诉讼参加人之一,例如,单位本来就是该刑事案件的当事人,那么法院将刑事判决书送达给该单位是很正常的,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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