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
2、罪刑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处于孕期、哺乳期,不宜羁押的;
4、羁押期限届满仍未结案,有必要取保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引用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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