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债权人保障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应该首先在工商局投诉,然后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如果无法清算的,可以请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由于公司股东怠于行使义务,导致不能清算的,公司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引用法规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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