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事故复核期限为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同时,复核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引用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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