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营养费一般是一天二十元至四十元左右(参照住院伙食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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