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期限为十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
引用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七条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期限是多少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律师说法,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继续查看更多相关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