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间是
1、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引用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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