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赔偿情形如下
1、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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