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见,贪污罪的量刑起点是3万元。
但是如果有以下行为的,贪污1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的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经因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经因为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贪污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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