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约定收养相关事项;
2、收养双方携带本人身份证、书面收养协议等材料,前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3、核准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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