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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