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如下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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