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土地灭失;
2、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需役地不再需要利用供役地;
3、地役权人主动放弃其地役权;
4、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
5、土地被征收6、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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