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房屋产权登记程序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对可能有争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确认批准后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至房屋权利申请人。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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