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合同管理风险;
2、诉讼仲裁风险;
3、客户关系风险
4、人力资源风险;
5、交易保密风险;
6、税务风险;
7、合同风险;
8、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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