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2、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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