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名义股东转让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
2、受让人是以合理的价格受让的;
3、受让人是善意受让的;
4、已经依法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一百零六条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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