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一般执行方法包括一次或分期缴纳、逐日缴纳、延期缴纳、暂缓缴纳;
2、特别执行方法包括强制缴纳、以自由劳动缴付罚金、易科劳役;易科自由刑等。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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