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结婚期间送给老婆的房子,是一种赠与行为,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后不可以拿回。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的,可以要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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