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嫌疑人的下列财产不能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3、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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