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些机构和单位如果作为合同保证人的话,会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也因此不能达到担保合同的目的。
引用法规
《担保法》 第八条
《担保法》 第九条
《担保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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