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关押的人能收到信件。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但收发的信件,一律要经过看守干警检查,经检查,对没有发现问题的信件即可发出或交给在押人员本人。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引用法规
《看守所条例》 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条例》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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