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司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侵权等纠纷;
2、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纠纷;
3、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
4、具体有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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