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应当携带的证件有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等。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三款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引用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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