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2、普通事项,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重大事项,要经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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